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2********,汉族,初识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坪村**组**号,现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05年受同村村民赵某某(2006年已死亡)委托为其修理一支火药枪未果后,将赵某某此枪支藏在自家牛圈木材堆中。公安部门多次宣传收枪治爆,杨某某未缴出该枪。2020年7月24日8时许,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乘警提供涉枪线索,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派出所对被告人杨某某在南郑区**镇**村**组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在该杨的附房(牛圈)堆放的木料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并当场扣押。同年8月19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2.证人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由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戎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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