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现住金某某**镇**村**组。2016年6月4日, 因吸毒被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月17日, 因吸毒被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9 时许,民警因禁毒工作在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走访时, 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金某某**镇**村** 组的家中查获两支自制火药枪。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两支火药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九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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