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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岷县公安局秦许派出所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岷县**乡**村被告人杨某某家厢房顶棚上面查获枪支一把。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该枪支为前装药式火药枪,具有杀伤力。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该枪支系其爷爷遗留的,他将枪支包裹后藏匿在厢房顶棚上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收缴民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产生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前装式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英凤

2020年1月8

附:1.被告人现住岷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21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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