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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8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被告人杨某某购买50枚小口径子弹自用,至案发剩余21枚。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父亲任某某处发现存放子弹的木箱及黑火药一包,同年任某某去世。2014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将其父亲任某某遗留装有子弹的木箱及黑火药搬至新住址孔玉乡。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一支高压气枪。2020年9月4日,康定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依法搜查并扣押7·62*39MM步枪子弹29枚、7·62*25MM手枪子弹29枚、双环牌小口径子弹21枚、黑火药102.8951g、气枪组件1套及建房所剩雷管2枚。经鉴定,步枪子弹29枚和手枪子弹29枚均为军用、制式弹药,双环牌小口径子弹21枚为自制弹药,黑火药中检验出硝酸根离子、锂离子、硫离子、含有黑火药成分,气枪组件1套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搜查辨认指认及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亦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鹤林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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