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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管理办公室副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居委会**楼房**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庄**街**号楼**单元**室。199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9日因吸食冰毒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8年11月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6月1月25日晚,在本市槐荫区经十路舜和国际酒店包间内,被告人杨某某受薛某某委托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王某某与冯某某之间的欠款。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他人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王某某头面部、将酒水泼到王某某面部等方式索要债务未果后,将王某某强行带至本市槐荫区张庄路兴济河边****KTV包房内,继续索债至次日凌晨5时许。在KTV内被害人王某某迫于压力指使会计分多次向冯某某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77万元,并签写60万元借条。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8月21日晚22时许,在本市槐荫区**街**号祝某某、祝某某租住的集装箱活动板房处,被告人杨某某纠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采用胶带捆绑、殴打等手段控制住祝某某、祝某某人身,使用挖掘机将板房砸坏后吊离原处。经鉴定,集装箱活动板房直接损失价值5800元,祝某某头皮下血肿、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杨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雅宁

检察员: 吕 杰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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