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3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宫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成立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集资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投资入股、高额回报的形式,承诺投资人获取的总利息为投资金额的200%至300%,投资人推荐新投资人可获得被推荐者净利润的10%,通过电话联系、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公司成立报单中心,采取上述方式帮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获得其报单中心投资总额3%的提成。
经审计,被告人杨某某向5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62.34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836123.28元。
2018年7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虹桥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报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POS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赵某甲、束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赵某乙、叶某某、何某某、戴某某、鲍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检察员助理:郭涵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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