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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前郭县**乡**村其承包的草原上,非法改变草原用途,种植杨树苗和花生共计2.1公顷(31.5亩),经草原管理站评估:草原土壤结构遭到严重破坏。现杨某某涉案地块已恢复草原原貌,2019年10月17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王某某、金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辩解;

(四)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殿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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