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钢珠、射钉弹等零部件在其家中非法制造枪支,镇远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某家进行搜查时,在其家中搜出疑似枪支2把,射钉弹340枚及钢珠215颗,用于制造枪支所使用的电钻及打磨机各一个,钢管三根,枪体钢管一根。经对杨某某进行讯问,杨某某供述了自己在拼多多购买来无缝钢管及其它零部件后利用工具非法制造成成品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黔东南州公安局鉴定中心对杨某某非法制造的两支疑似枪支进行鉴定,其枪支一(QDNGASF-JC-HJ-2020-006-01)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射钉枪,具有杀伤力;其枪支二(QDNGASF-JC-HJ-2020-006-02)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射钉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支2把、射钉弹340颗、钢珠215颗、钢管3根、电钻1把、打磨机1台、枪体钢管1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传讯通知书、搜查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曾庆毅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住所镇远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08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