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镇**村**组**号,住原籍,2011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8月2日假释),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7日,西安公安局长安分局接到情报,被告人杨某某在樱花广场**招待所216房间从事贩毒活动,民警到达现场在216房间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物品三包并进行封存。经讯问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本人是从一个名叫“玲玲”的女性处以240元一包的价格购买毒品,当天准备将这三包疑似冰毒物品以一包400元的价格卖出,当和他人正在交易收取200元现金时,被公安民警现在抓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冰毒尿检检查,其冰毒尿检结果呈阳性,后对被告人杨某某强制戒毒。经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号(陕美法司【2015】毒鉴字第412号)结论为:从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物品三包总毛重3.0369g,总净重:2.3777g,从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及现场笔录照片。
6、毒品鉴定报告书。
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假释期间犯罪,亦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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