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长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长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谎称给被害人李某某介绍辽宁**电厂防腐工程、**集团**电厂“**燃气新建工程项目**管道工程”等,并以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51.75万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个人房产等。
案发前,杨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2.2万元,实际诈骗数额为349.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娟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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