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陕西西安市**国际与陕西**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编号:DY-SX369CDD-05090-000181),以一辆黑色梅赛德斯奔驰GLK300汽车(车牌号:陕A*****,车架号:WDCGG8BB7CF79****,发动机号:2729483198****)作为抵押借款,抵押并借款:123481元,约定每月支付6398.65元租金,被告人杨某某向该公司支付一个月租车费用后,在明知抵押车辆不能售卖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12日将该车以16万元人民币卖给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合计160000元人民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桑德吉
书记员:丁增卓嘎
2021 年1月13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卷宗两册、一证通一本、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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