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巷**号**号,住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11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蚌山区张公山大塘D区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被告人杨某甲所在蚌山区雪华乡施徐村中施位于拆迁范围内。依据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地拆迁的农民住宅采取每户人均45平方米产权调换等方式安置。为骗取45平方米安置面积,被告人杨某甲隐瞒其丈夫杨士海已于2009年死亡的事实,于2011年10月11日以杨士海的名义与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表书等文书。经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上述45平方米待建还原安置房屋价值79695元。截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甲未领取上述安置房。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审计取证单、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待遇移交表、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山区张公山大塘D区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表、征地拆迁及附着物摸底调查登记表、火化证明、杨士海身份证明及户口证明、承诺书、证明、悔过书、杨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杨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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