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黄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5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1月10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某穿着警号为07****的警服至其原单位**出租车公司,并谎称其为武汉市公安局网约车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武汉市网约车平台工作,骗取丁某某、祁某某的信任。后杨某某谎称可以将丁某某、祁某某安排至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客管处工作,并向2人提供客管处制服,杨某某要上述二人至被害人熊某某所在的武汉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培训,使熊某某等人相信杨某某有能力帮助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以下简称“网约车证”)。
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对外宣称其认识武汉市**管理处的“王处长”,承诺可以帮助被害人熊某某等人办理网约车证。杨某某将在网上购买的电话号码1717125****和自己曾经使用过的微信名为“隔壁先生”的微信号码(bl****)告知被害人,冒充 “王处长”与被害人联系办证和收费的事宜。杨某某还以“王处长”可以为曾某某安排稳定工作为由,要求曾某某负责接洽办理网约车证业务,安排曾某某收受被害人交付的现金并向被害人转交网约车证。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办理网约车证每本需收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0元至2000元为由,其本人和通过曾某某共收取被害人489000元,其中被害人熊某某向曾某某支付337500元。后因熊某某发现杨某某通过“王处长”办理的网约车证未登记,遂要求杨某某退款,后杨某某和曾某某共向熊某某退还132500元。
经查询,公安机关扣押的杨某某向熊刚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非武汉市**管理处核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凭证截图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丁某某、潘某某、王某甲、朱某某、吴某甲、成某某、吴某乙、占某某、张某甲、欧某某、王某乙、何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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