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403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号**单元****,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付某某借款142565元,后付某某向杨某某催要借款。2019年5月31日,杨某某以归还付某某借款为由,索要付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并以需要发送微信红包认证才能还款为由,在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付某某家中骗取付**微信支付密码及手机。当日,杨某某私自使用付**手机上微信微粒贷功能贷款8万元至付**工商银行卡内,同时将贷款微信、短信记录删除。杨某某谎称付**工商银行卡到账8万元资金为其朋友转款,其中3万元作为归还所欠付**借款,另外5万元让付**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杨某某农业银行卡内。2019年6月4日、6月9日、6月14日,杨某某以同样方式使用付**手机微信微粒贷功能分三次,每次贷款4万元,共贷款12万元至付**工商银行账户,其中8万元作为归还所欠付**借款,另外4万元诱骗付**转账至杨某某农业银行账户。2019年7月,付**收到贷款催收短信后,发现杨某某在自己不知情情况下,骗取其微信支付密码及手机进行贷款。2020年1月20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凯撒二手手机市场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平顶山市光明路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转款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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