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35号21栋3号的家中冒充办理贷款人,以办理贷款需缴纳手续费为由,多次通过微信转****,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共计人民币6796元,被骗赃款已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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