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8********,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逮捕。201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5日一次退查,6月22日一次退查重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京现代电动车雅马哈销售店工作期间,以能够办理摩托车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几天后被告人杨某某又以可以给电动三轮车上牌照、购买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200元。
2.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米东区**京现代电动车雅马哈销售店内以可以办理摩托车驾照为由骗取马某乙微信转账800元。
3.2019年5月下旬,杨某某在冒充电动车店老板,可以办理摩托车驾照、以需要缴纳摩托车订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胡某某2600元。
4.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害人江某某在西安碑林区**街西说网吧情侣包间内上网休息。被告人杨某某趁其睡觉休息时,扒窃被害人放在腿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后逃离,并以1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西安案板街过路的男子。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格1408元。
2019年11月22日,西安市长安路派出所便衣民警在东木头市******网咖成功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于当日送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羁押。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月8日16时西安公安局碑林分局监所管理大队民警通过查询比对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1月19日将其押解回乌鲁木齐市,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OPPO玫瑰金手机一部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随案移送清单、报案材料。
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说明、犯罪嫌疑人常口信息等。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热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马某乙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乌价认字[2020]第503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勘验、指认、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四份。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光盘一包含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讯问视频资料。光盘二包含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表、家庭信息、杨某某提请批准逮捕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5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4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龙江
2020年7月15日
书记员 :殷思瑜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至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联系方式:1880954****。
2.案卷8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随案物品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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