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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身份证号码:430311196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湘潭市雨湖区**村**组。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听说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的木材大市场即将进行拆迁。为非法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被告人杨某某以每年约4万元的租金租赁了谭某某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市场内空地2亩(该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系谭某某从**村村民手中租赁),之后杨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建设了总面积为125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建成后,杨某某又免费提供给谭某某使用。2011年12月,因湘潭市**社会停车场项目,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告知书》,拟征收雨湖区**乡**村、**村、**村等相关土地,杨某某所建设的违章建筑属于征地拆迁范围。2012年5月,在湘潭市**社会停车场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杨某某为了让其建设的违章房屋获取征拆补偿款,多次找负责湘潭市**社会停车场项目征拆工作的谢某某(时任湘潭市雨湖区**乡党委副书记、已判刑)、徐某某(时任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已判刑)等人,请求对其房屋拆迁补偿给予关照,最终在谢某某及徐某某的关照下,杨某某的上述违章建筑按正常的合法建筑征收价格标准予以征收,共计获得1610248元的征收补偿款。事后,被告人杨某某为感谢徐某某、谢某某两人的帮忙,于2012年9月份在征拆指挥部办公楼前送给徐某某1万元现金,于2013年2月份在谢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谢某某1万元现金,徐某某、谢某某均予以收受。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上述房屋应得拆迁补偿款为零元。被告人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610248元,造成经济损失1610248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华

2017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所地,电话:1363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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