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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村**组**号。2015年10月因聚众斗殴罪被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2017年12月被雨城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现在雅安市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7日下午6时许,郝某某(已判刑)在得知朋友黄某某被卢某某(已判刑)等人威胁殴打后,多次电话与卢某某联系,质问为何要如此对待黄某某,双方电话上相约在大兴镇打架,之后双方各自纠集了十余人准备斗殴。郝某某邀约了王某甲、蔡某某、戴某某(均已判刑)、刘某某、苏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未到案)等人在大兴镇“一品茶楼”集合,并在茶楼分发手套、砍刀、钢棒等工具。被告人杨某某无意间在该茶楼看见此状况,卢某某邀约了王某乙、王某丙、郑某甲、罗某某、王某丁、倪某某、郑某乙、陈某乙(均已判刑),王某乙又邀约被告杨某某等人在东安明珠边上一茶楼汇合,被告人杨某某到后告知卢某某、王某乙对方郝某某等人聚集地点,大约人数,分发用于拴在手臂上区分对方的毛巾。并坐车前往,在前往途中王某乙等人向参与斗殴的人员分发了钢棒等工具。至大兴镇信用社附近处下车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喊“一、二、三、冲”,双方共二十余人在“一品茶楼”外的路边上发生械斗,王某乙一方很快被打散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4日,办案民警发现在雅安市看守所被撤销缓刑的被告人杨某某有作案嫌疑,经讯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的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聚众斗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雅安市看守所服刑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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