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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弄**号,现住绍兴市上虞区**城**幢。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8月12日、同年10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分别于同年9月12日、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刘某某(已判决)等人成立的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网站和“悦花越有”手机APP网络商城的形式,以“消费返还积分”、“推广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吸引会员加入,后以升级店铺星级为由,让参加者继续缴纳人民币1190元、11900元、59500元、119000元不等的费用。平台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经人介绍,注册并成为了“悦花越有”电子商城的会员。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利益,积极宣传“悦花越有”平台,拉人注册,在绍兴市越城区、上虞区、新昌县等地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先后发展了梁某某(已判决)、朱某某、陈某某等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鉴定,“悦花越有”整个会员网络共115层,被告人杨某某处于第32层,共发展下线10层,1034个会员账户,非法获利人民币5.6万余元。 

2019年3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非同案犯梁小燕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推销“悦花越有”电子商城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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