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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串通投标等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5********,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任舒某某**党组书记、局长,住舒某某**镇**商城**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9月29日被舒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单位安徽省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住所地:舒某某**镇**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女, 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2********, 系安徽省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出纳,住舒某某**镇**路。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徽省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舒某某**镇**小区。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于5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安徽省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舒某某**开发区**小区。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于5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由舒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等涉嫌串通投标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5日至2月19日、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串通投标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8至2019年间,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舒某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舒某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4.176万元(13.4万元未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向被拆迁企业负责人王某乙索要财物10.4万元

2008年,杨某某在负责舒某某**开发区拆迁工作时,结识了辖区被拆迁企业原舒某某**建材厂负责人王某乙。期间,杨某某与王某乙商定,以补偿企业停业损失费的名义提高其拆迁补偿数额,并要求王某乙给予其好处费。同年12月26日,杨某某代表舒某某**开发区统拆统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王某乙签订《拆迁协议》,约定补偿评估价值152.6819万元,停业损失费65.3181万元。合同签订后,舒某某**开发区于2008年12月26日、2009年1月7日分别支付王某乙118万元、100万元。期间,王某乙按约定给予杨某某10万元和4000元的购物卡。

(二)收受被拆迁户韦某某0.4万元

2009年,杨某某在负责舒某某**开发区拆迁工作时,该开发区**村村干部韦某某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韦某某遂请求杨某某给予关照,杨某某同意并为该户增加了拆迁补偿数额。为表示感谢,韦某某于2009年下半年两次给予杨某某共计4000元。

(三)收受拆迁项目承包人张某甲8.9万元

2008至2010年间,杨某某在负责舒某某**开发区拆迁工作时,个人决定,先后将开发区境内的**建材厂厂房和附属物拆迁项目、**建材厂窑体拆迁项目等工程交给张某甲承包。张某甲于2009年至2010年拆迁施工期间,在舒某某**镇**商城杨某某住处、舒某某**镇**拆迁现场及杨某某办公室三次给予杨某某共计8万元。

2015年至2017年,在杨某某帮忙下,张某甲又承包了舒某某**河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程、舒某某**镇**村房屋拆除工程等项目。张某甲于2016至2019年春节期间,以给予杨某某外孙节礼为由,五次给予杨某某共计9000元。

(四)收受张某乙、刘某某2.4万元

2008年,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时,张某乙、杨某某通过杨某某帮忙承接了开发区**村康居安置房太阳能安装工程。期间,张某乙、刘某某与杨某某约定给予杨某某干股。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张某乙来到杨某某住处,以太阳能安装工程结算名义,给予杨某某2.4万元。

(五)收受安徽省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某13.2万元及其他物品。

2016至2019年间,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局局长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介绍多个房地产项目及政府项目的电力工程等业务。该公司负责人袁某某于2017年至2019春节、端午、中秋期间,以节礼名义,五次给予杨某某共计12万元,三次给予杨某某购物卡共计1.2万元;期间,杨某某还收受袁某某给予的按摩椅1台、华为手机2部、帝陀牌手表1只。

(六)收受舒某某**局食堂承包人朱某某0.6万元

2017至2018年间,朱某某在承包舒某某**局单位食堂期间,多次将舒城**局局长杨某某的个人就餐卡余额折现。2018年2月9日,朱某某在为杨某某折现就餐卡时,以折现款为由,给予杨某某6000元。

(七)收受河北**集团项目总经理鲁某某1.386万元、茅台酒1箱。

2017至2019年间,河北**集团在舒某某**镇承接了**项目的施工业务。因业务受到舒某某**局监管,河北**集团项目总经理鲁某某于2018年、2019年春节期间,以节礼为由,委托张某丙,给予杨某某价值1.386万元的黄金饰品一件、茅台酒1箱。

(八)收受舒城**专营店1.55万元

2018至2019年间,舒城**专营店经营者杨某某委托张某丙向杨某某请托采购鞋服事项。经杨某某安排,舒某某**系统在参与干部职工健身走等活动中两次从该店采购鞋服。为表示感谢,杨某某于2018年7月、2019年7月两次委托张某丙给予杨某某共计1.55万元。

(九)收受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葛某某现金1.1万元、茅台酒5箱、五粮液酒1箱

2015至2019年间,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舒某某**镇**小区康居点工程、**改造工程等项目。因业务受到舒某某**局监管,该公司负责人葛某某于2015年1月以杨某某女儿结婚为由,给予杨某某1万元;2016年9月,葛某某在酒席期间,以给杨某某外孙礼金为由,给予杨某某1000元。2015至2019年春节或端午期间,葛某某自己或委托他人前往杨某某住处,以节礼为由,共给予杨某某茅台酒5箱、五粮液酒1箱。

(十)收受张某丙26.7万元(13.4万元未遂)

2014至2018年间,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政府政府办副主任、舒某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舒某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介绍或安排张某丙承接舒某某**镇**污水排放系统改造工程、**公馆房地产开发项目桩基工程、**公园房地产开发项目桩基工程等项目。张某丙承接项目后,将部分项目转让给他人收取费用,并给予杨某某好处费。

1.2015至2019年春节期间,张某丙以杨某某女儿结婚及给其外孙礼金等为由,给予杨某某共计1.3万元。

2.2015年,张某丙承接舒某某**镇**公馆房地产开发项目桩基工程后,将该工程转让给宁某某,约定收取转让费30万元,由杨某某、张某某、张某丁各得款10万元,因宁某某未支付该笔费用,该10万元未得逞。

3.2017年,张某丙承接舒某某**镇**公园房地产开发项目桩基工程后,将该工程转让给胡某某,约定按总工程款3%收取转让费,由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均分。期间,胡某某已支付45万元,余10.2万元尚未支付,杨某某将已得逞的12万元安排张某丙保管,另3.4万元未得逞。

(十一)索取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下车位使用费5万元

2018年9月份,杨某某女儿在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认购住房一套,并预定地下车位一个,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房款,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其要求免除地下车位使用费5万元的要求。2019年5月16日,杨某某等人前往该工地现场查看,并安排舒某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该工地下发《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迫于压力,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答应免除其女儿地下车位使用费。

(十二)收受安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负责人倪某某烟酒卡共计2.54万元

2015至2019年间,安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承接了舒某某**旧城区改造工程、**街道路(一期)等工程项目。因业务受到舒某某**局监管,该公司负责人倪某某于2016至2019年春节、端午、中秋期间,多次给予杨某某烟酒卡共计2.54万元。

二、贪污犯罪事实

2008至2017年间,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舒某某**镇党委副书记、舒某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舒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骗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9.526万元。

(一)非法占有舒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公款6.0806万元

1. 2009年9月,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时,利用负责开发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拆迁办工作人员朱某某伪造一份需要支付4.8万元的《拆迁协议》,并以该协议在舒某某**开发区管委会报账,骗取公款4.8万元。

2. 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时,利用负责开发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拆迁办工作人员朱某某三次以“招待费”名义,在舒某某**开发区管委会报销其个人费用,分别骗取公款2300元、4806元、5700元。

(二)非法占有舒某某**镇人民政府公款1.4698万元

2011年元月,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镇党委副书记时,安排该单位驾驶员江某某,以“招商引资”名义,在舒某某**镇人民政府报销其个人费用,骗取公款14698元。

(三)非法占有舒某某**指挥部公款0.8056万元

2014年7月,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时,授意该单位驾驶员张某丙将其女儿购置的大众轿车送往某汽修厂进行装饰,并将装饰费用8056元以“公车维修保养费”的名义在舒某某某某指挥部报销,侵吞公款8056元。

(四)非法占有舒某某**局公款1.17万元

1. 2016年7月,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局局长时,安排舒某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吴某某以“防汛器材费用”名义,虚报支出7000元,用于缴纳其个人手机话费。

2. 2017年7月,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局局长时,安排办公室副主任韦某某充值一张3000元的加油卡,并以“防汛车辆使用油费”名义,在该局下属单位舒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销。之后,杨某某将该加油卡交给其女儿使用。

3. 2017年下半年,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局局长时,以出差为由,安排单位驾驶员程某某为其个人购买一只价值1700元的行李箱。同年12月4日,杨某某又安排程某某虚开1700元的“茶叶”发票,在该局下属单位舒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销,以冲抵行李箱费用。

三、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份,杨某某利用其女儿的易贷卡贷款15万元,用于和张某丙等人合伙承建舒城**铝合金门窗工程。2017年4月7日,为偿还该笔贷款,经杨某某批准,从舒某某**局下属单位舒某某**档案服务中心借款10万归还了易贷卡贷款。同年4月11日,杨某某安排其女儿归还了该笔借款。

四、串通投标犯罪事实

2018年底,杨某某在担任舒某某**局局长时,在牵头负责舒某某**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时,向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某透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舒某某**镇*小区和**乡**小区10KV配电工程项目(一标段、二标准)、舒某某**镇**小区安置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并安排该项目负责人吴某某和**公司袁某某、王某甲对接,要求**公司借用资质投标、并确保其中标。之后,经王某甲联系、借用了合肥**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上述工程。

2018年11月29日,经过二轮投标,**公司借用资质投标的合肥**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中标舒某某**镇**小区和**乡**小区10KV配电工程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中标价格分别为938.69508万元、348.036693万元。

 2019年2月15日,经过二轮投标,袁某某、王某甲借用资质投标的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舒某某**镇**小区安置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329.57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干部任免审批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1.​ 证人朱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4.176万元(13.4万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共计9.526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身为实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安徽省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身为实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系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分别追究被告单位安徽省舒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燕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舒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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