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房**号。于1981年11月8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于1984年11月7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市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发***店内,在人工结账处,多次通过将商品藏匿在收银台下或者衣服里,随后带出超市的方式窃取超市商品,进价共计人民币1049.37元。
202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号院快递架,窃取被害人陶某某(女,45岁)黑色短袖T恤两件,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2元。现涉案短袖T恤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刚
代理检察员: 鞠澎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2039****;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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