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楼**号**。200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06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年;2007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2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20日,在鞍山市**医院**院区(原鞍山市**医院)门前利用掉包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的医保卡,并利用医保卡购买药品,共计盗刷医保卡内人民币18530.7元,于2019年1月2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2018年10月1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鞍山市**医院**院区(原鞍山市**医院)门前,假借与被害人杜某某搭讪并假装看医保卡之机,将其医保卡调包,逃离现场后在鞍山市立山区****大药房、鞍山市立山区****大药房等处用被害人杜某某的医保卡购买3440.4元的药品,再将部分药品变卖。
2、2018年10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鞍山市**医院**院区(原鞍山市**医院)门前,假借与被害人梁某某搭讪并假装看医保卡之机,将其医保卡调包后逃走,并于当日在鞍山市立山区**药店、鞍山市立山区**药房**公馆店等药房用被害人梁某某的医保卡购买5632元的药品,再将部分药品变卖。
3、2018年10月2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鞍山市**医院**院区(原鞍山市**医院)门前,假借与被害人王某某搭讪并假装看医保卡之机,将其医保卡调包后逃走,并于当日在鞍山市立山区**药店、鞍山市立山区**药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医保卡购买6214.1元的药品,再将部分药品变卖。
4、2018年11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鞍山市**医院**院区(原鞍山市**医院)门前,冒充医院医护人员,以帮助办理看病优惠政策为由,将被害人曲某某的医保卡调包后逃走,并于当日在鞍山市立山区**药店、鞍山市立山区****药房用被害人曲某某的医保卡购买3244.2元的药品,再将部分药品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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