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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1年8月因盗窃被新安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2002年5月因盗窃被新安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200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6月因盗窃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5年8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六个月;2008年7月因盗窃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8年8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三个月;2009年11月因盗窃被劳教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因盗窃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1年6月因盗窃被劳教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7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月27日因盗窃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14时左右,杨某某到新城***村北口东郭某某家中,通过窗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盗窃屋内银质梳子一把、两个女式手提包内的现金400余元。

2、2020年1月8日,杨某某到**镇**村,将袁某某家钢筋大门上的钢筋掰开,进入院内,在袁某某家中盗窃金手镯一个、现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郭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 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242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曦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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