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5********,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期**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万达广场一楼华为授权体验店内,趁人不备,将放在该店西侧展示台上的华为MATE30PRO(8G+128G,该型号手机当时市场价格5899元)一部展示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刷机后藏匿于家中衣柜内。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铜山区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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