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地房地产工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利州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牌照号“川HC****”白色轿车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镇**小区,在小区内寻觅盗窃目标,当日11许,杨某某窜至**栋**楼**号住房,溜门入室欲实施盗窃,被正在家中的房主兰某某发觉,被告人杨某某随即关门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3.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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