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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9221991********,彝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2013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营盘派出所接李某某报警称,其停放于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公路边的**牌YG******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810****)被盗。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被盗三轮摩托车时,被永德县亚练派出所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杨某某对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杨某某自称其于2019年11月底在永德县**乡**村盗窃得该摩托车,使用起子将该摩托车油箱盖撬坏进行加油,并驾驶该摩托车多次往返**与**,直到2019年12月8日被查获。经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杨某某所盗窃摩托车在2019年2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2.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凤发改价认[2019]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杨某某对其所盗摩托车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停放于路边的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永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后又犯本罪,系盗窃罪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现场查获后传唤到案,到案后对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寅萱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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