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5********,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2月3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决定,于当日被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5日中午发现本村村南水渠内有航天165研究所的输水管道,便产生了盗窃念头,借中午无人之机,便回家中取来作案工具钢锯,赶到现场,锯掉水管连接螺丝后,盗窃输水钢管两根,塑料管子五根,拿回自己家里匿藏,被告人又持续盗窃,又先后两次用同样的手段,方法两次实施盗窃钢管,每次盗窃钢管两根,截至2013年12月27日,共盗窃钢管6根,总长度40米,塑料水管10米。全部匿藏在自己家里。破案后涉案赃物全部追回发还失主。经价格评估涉案赃物总价值10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6、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返还笔录;7、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图;8、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3月6日
附: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