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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月12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战友王某某不能抢到口罩、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口罩有货”的消息,对欲买口罩的被害人肖某某分多次诈骗23.9万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转账截图;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资金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依法从重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鹏丽

检察官助理:张媛媛

书 记 员:陈苏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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