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华强方特(荆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特公司”)行政楼岗亭担任保安值班期间,于2019年11月11日3时45分、2019年11月13日4时36分、2019年11月14日3时49分、2019年11月15日3时50分四次,携带老虎钳将方特公司总仓库门口堆放的电缆线剪断后实施盗窃。 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盗窃3*25+2*16型电缆线35米,3*50+1*25型电缆线127米,经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缆线总价格1.3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方特公司部分领料单、采购出入库单、方特公司安保工作群值班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胡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的陈述;4.荆州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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