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袁寨乡**村**庄。199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正阳县王勿桥乡**村**庄将雷某甲、王某某、雷某乙等人所种的14株树偷卖,经鉴定被盗树木价值7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公社的证言;
4.被害人雷某甲、王某某、雷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