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2000********,壮族,初中,务工,住广西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南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栋**单元**号内,偷走4台笔记本电脑。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4台笔记本电脑于鉴定基准日的参考价格共计人民币5497元;
2.2019年12月14日0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美丽城广场路边停车点,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偷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于鉴定基准日的参考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3.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比尔网吧一楼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偷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于鉴定基准日的参考价格为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新
2020年3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堽);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罚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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