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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40103196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路**号(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1995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16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装饰城**楼**店内,盗窃店主张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钱包一个,内有5000余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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