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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打零工,现住安徽省寿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29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由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1、2020年4月30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20、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寿县安丰镇东街农商银行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轿车内的财物,因惊动王某某,盗窃未遂。

2.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寿县安丰镇德宽大道钢琴师培训店外将被害人廖铁柱轿车内的9包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393元。

3.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寿县安丰镇农商银行北侧将被害人侯树杰轿车内的600元现金盗窃走。

4.2019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寿县安丰镇南街车来车旺洗车店外将被害人徐世元轿车内的1000元现金及一把沃尔沃轿车钥匙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以累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民

202071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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