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华阴市**办**村*组,农民。该杨于2003年6月4日因诈骗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涉嫌盗窃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杨某某窜至华阴市东宫村杨某某经营的洗澡堂中,趁无人,盗走杨某某卧室床铺底下放的4200元现金。
2.2019年4月3 日早, 杨某某窜至华阴市大城村韦某某卧室内,趁韦某某熟睡,盗走床上的牛仔裤口袋内8000元现金。
3.2019年10月22日,杨某某窜至华阴市东宫村韩某某家,趁家中无人,盗走卧室钱包里的7200元现金。
4.2019年10月31日早上9时许,杨某某窜至华阴市东宫村邵某某所经营的馍铺,趁无人,盗走后面卧室中电脑桌抽屉内的5400元现金。
5.2019年11月5日16时许,杨某某窜至华阴市黄河厂菜市场路口路北东侧吴某某所经营的电焊部后面卧室,趁无人,盗走床头柜抽屉内的700元现金,离开时遇吴某某遂伺机逃跑。
6.2019年12月4日14时许,杨某某窜至华阴市孟塬镇冯家村冯某某家,趁无人,盗走卧室桌子上包内的5000元现金,所得钱财全部挥霍。
7.2020年1月17日19时许,杨某某窜至华阴市岳庙办油巷村张某某家,趁无人,盗走卧室衣柜内的3750元现金。
8. 2019年12月9日9时许,杨某某窜入华阴市小涨村王某某家院中意欲行窃,后因未撬开门锁遂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盗窃八次,盗窃数额总计3425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杨某某母亲张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邵某某6700元,退还给被害人韦某某母亲4000元。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记录等;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指认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丽
检察官助理:张盼硕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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