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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5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生产包子时超量使用泡打粉,并将生产的包子通过其开设在正阳县**北50米路东“**胡辣汤”店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杨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28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物证;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2014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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