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49********,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与本村**制茶厂老板李某某达成每车(拖拉机)500元向李某某出售薪柴的口头协议。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2月,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大刀、斧头等工具到自家位于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山林、***山林内砍伐栎类杂木198株,加工成长短不等的薪柴,由其妻子杨某甲帮忙集运、装车,后由杨某某的儿子杨某乙用自己的拖拉机先后拉运5车(拖拉机)出售给李某某,获利3500.00元人民币,砍伐加工的其余薪柴遗留在现场。
经检验:杨某某砍伐的198株林木均为栎类杂木,立木材积(蓄积)为20.8126立方米。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20.81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绍建
检察官助理:邵爱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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