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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盗窃罪)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捕前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村**号。1992年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牌照红色摩托车到寿光市**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家中进行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监控录像;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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