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区**乡**村委会***村**号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市**区**乡**线向**村委会***村方向行驶,23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区**线***大桥路段,所驾车辆追尾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陶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某某加顺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乡**村委会***村**号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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