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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街往**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线K464+700米处(**诊所对面)时,刮擦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向某某,造成被害人向某某死亡、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接处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强制保险复印件、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强制措施凭证、返还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山信益司法鉴定所[2018]司鉴字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泸公交认字[2018]第0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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