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3月5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1日至8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收集的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废化工桶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文昌村附近一处空地堆放,并雇佣工人以破拆方式对上述废桶(铁质)进行加工,致使桶内残留物渗入土壤污染环境。2018年8月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后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将已破拆的5.17吨废桶,未破拆的2.28吨废桶、73千克废机油、1.5吨废溶剂油予以查获。经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废弃包装桶以及由废包装桶加工成的铁皮属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经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鉴定,上述加工点,因破拆废桶致使残留物直接倒于加工点地面,造成土壤污染,其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7332.31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金凤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自愿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全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7733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破拆的铁皮、废包装桶等物证照片;
2.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转账凭证、户籍信息、专家意见、现场位置示意图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米某某、刘某某、陈某丙、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危险废物认定意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重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17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冉
检察官助理 杨天翔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0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二百二十九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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