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钟某某**镇**村**组**号,现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到钟祥**劳务咨询有限公司门店,就其侄子王某某的有关费用问题与**公司老板李某甲及业务员孙某某进行协商,因未达成协议,杨某某将该公司门店内一台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屏、一台打印机、一块平开玻璃大门,一个空调挂机、前台背景墙等物品砸坏。经价格认定,损失价值为6416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赔偿了李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李某乙、孙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李某丙、郑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40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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