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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都匀市****KTV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发生争执,杨某某遂跑到都匀市宵夜摊二期**店内拿起一把菜刀再次返回到都匀市*******KTV楼下,杨某某便使用菜刀将杨某甲左后腰处砍伤、将杨某乙左膝盖处砍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杨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1时许到都匀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杨某甲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转刑事案件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及通知书、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赖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帅燃

检察官助理:汪艳清

2020916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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