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在肥东县**建材城**栋欧蒂尼全屋定制店门口,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杨某某用拐杖将武某某的嘴部打伤。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的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公证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