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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家住高安市**路*******。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胡某某(已起诉)销售的黄金首饰等财物是其盗窃所得,仍为了牟利先后13次回收,共支付71800元给胡某,再以正常价格转卖给南昌洪城珠宝城,从中非法获利约7075元,经高安市价格认定检测管理局认定涉案黄金首饰等物品价值共计9247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 年7月8日上午,胡某将盗来的一枚黄金戒指,重约13 克,卖到杨某某的金店,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3000 元到胡某,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4654元。

2、2019 年7月18日凌晨,胡某将盗来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12克,杨某某当场用支付宝转了3000元给胡某,经鉴定该黄金首饰价值4296元。

3、2019 年7月29日晚上,胡某将盗来的好几件黄金首饰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40克,杨某某支付宝转了10000元给胡某,经鉴定该批黄金首饰价值14320元。

4、2019年7月30日上午,胡某打电话向杨某某借2000元,杨某某支付宝转了1900元钱给他。当天下午5点多胡某将盗来的几件黄金首饰、三个银元(无法价格认定)、几件银首饰卖到杨某某的金店,二人商议价格为7900元,因上午胡某向杨某某借了1900元,所以杨某某就支付宝转了6000元给他,经鉴定该批首饰价值11266元。

5、2019年9月19日晚上,胡某将盗来一块黄金金佛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10克,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3000元钱给胡某,经鉴定该金佛价值3680元。

6、2019年10月18日下午,胡某将盗来的几件黄金首饰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16克,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5000元给胡某,经鉴定该批首饰价值5888元。

7、2019年10月26日下午,胡某将盗来的一枚黄金戒指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10克,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3000元给胡某,经鉴定该戒指价值3680元。

8、2019 年11月12日晚上7点多,胡某将盗来到几件黄金首饰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21克,杨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了两笔共计转给胡某6400元,经鉴定该批首饰的价值7728元。

9、2019 年11月17日晚上6点多,胡某将盗来的黄金首饰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10克,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3000元给胡某,经鉴定该首饰价值3680元。

10、2019 年12月14日下午,胡某向杨某某借了3000元,并说到时用黄金首饰来抵账。2019年12月20日,胡某将盗来的几件黄金首饰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20克,二人谈好价格6000元,扣除12月14日下午胡某借了的3000元,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3000元钱给胡某,经鉴定该批首饰价值7360元。

11、2019年12月23日下午1点多,胡某将盗来的几件黄金首饰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22 克,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7000元给胡某,经鉴定该批首饰价值8096元。

12、2020年2月9日下午,胡某将盗来一枚黄金戒指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8克,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2500元给胡某,经鉴定该批首饰价值3104元。

13、2020年3月4日晚上11点多,胡某将盗来四、五件黄金首饰卖到杨某某的金店,重约37克,作价12000元,当天杨某某先用支付宝转了2000元钱给胡某,第二天又转了10000元给胡某,经鉴定该批首饰价值14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十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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