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社区**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50万元,后张某某向杨某某催要借款未果,于2016年将杨某某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下达的(2016)豫1081执1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杨某某偿还申请人370万元,后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司法拘留后,杨某某偿还部分欠款。2019年5月31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82执恢258号裁定杨某某、杨某甲、宗某某偿还剩余190万元欠款,并于2019年10月15日对杨某某依法司法拘留,拘留后杨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经侦查发现,杨某某于2005年10月份在长葛市秦公庙村租地并盖一座瓷厂,后将该厂房转租,后该厂一直由赵某某经营管理,赵某某每年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20万元左右转给杨某某老婆陈某的账户支付租金,该项收入被告人杨某某一直未向法院申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 证人赵某某、蒋某某证言; 4. 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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