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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65********,苗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某某,住来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姚某某借款4000元用于承包工程,后一直未偿还。2010年2月2日,来某某人民法院(2010)来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杨某某需在2010年2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姚某某本息4500元,但杨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一直未予偿还。来某某人民法院多次执行并下达了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某一直不予理会。2019年2月3日,杨某某在湖南省龙山县新开了一张建设银行卡,且在当天有一笔20万元的进账,但其并未向来某某人民法院报告。2019年2月14日,来某某公安局民警通知杨某某到来某某公安局,经杨某某与姚某某协商,姚某某表示只需杨某某偿还本息10000元,杨某某偿还5000元后离开。后公安机关多次电话联系杨某某,但均遭其回避,并不予配合、逃避执行。2019年6月18日,来某某公安局将杨某某列为在逃人员上网追逃。2019年11月14日,来某某公安局民警在龙山县**广场附近将杨某某抓获,当日杨某某把剩余的5000元汇至来某某人民法院并获得姚某某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银行流水、来某某人民法院移送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处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来某某**镇**号**栋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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