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2012年12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强奸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2020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镇**村刘老四家要刘某某帮忙介绍老婆,刘某某打电话给于某某时,杨某某从后面将刘某某抱住,用手摸她的乳房,被刘某某用力掰开。之后两人吃了中饭在刘某某家的堂屋聊天,杨某某将刘某某拉入厨房,用双手摸刘某某的乳房,并扯下她的裤子摸其阴部,同时杨某某脱掉裤子,想用阴茎插入刘某某的阴道,刘某某将屁股扭开,踢了杨某某一脚,杨某某松开后刘某某将裤子拉上,杨某某又将刘某某的裤子扯下并摸其阴部,刘某某挣扎跑到堂屋的凉床上,杨某某追过来将其按倒在凉床上,用身子压住她并亲嘴,刘反抗,杨将刘的嘴巴咬了一下,摸其乳房,且扯下她的裤子摸其阴部,强行要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某的反抗,用力将杨某某推开,刘某某站起来穿好裤子又被杨某某按倒在凉床上,并扯下其裤子,要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又被刘某某推开,杨某某又去摸刘某某的阴部,刘某某站起来并打了杨某某一耳光,而后报警,民警赶到刘某某家将杨某某抓获。经鉴定,刘某某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外阴部挫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于2020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绥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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