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桥**号,住金沙县**镇**村**桥**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以来,被告人杨某某谋生提供场所等供他人赌博从中谋利的想法,多次将位于金沙县岩孔街道金白社区的自家房屋提供给赌博人员以“钓鱼儿”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20余人参与赌博,赌具扑克牌由杨某某提供,每场杨某某为赌博人员免费提供1包磨砂黄果树香烟,有时还为赌博人员免费提供瓜子、水果等,每次庄家下庄和出现约定的情形,杨某某抽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费用。2020年4月30日晚,赌博人员聂某某、赵某某等人正在杨某某家中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杨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查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现金进账单等;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谋利为目的,多次提供场所、赌具等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达20余人,抽头渔利1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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