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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8********,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城**路**号**理发馆老板,住河南省郑州市**路**号**家属院**户。因犯介绍卖淫罪2005年12月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0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7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2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丁角街骏怡酒店一楼大厅,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故殴打酒店保洁员武某某、酒店老板过某某,并将吧台上的摆件、书架、水杯摔坏。后杨某某被带至开封市鼓楼区西司派出所,在值班民警处置警情过程中,杨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值班民警,将滞留室的防暴辨认玻璃和办公室书柜玻璃用手砸烂,将协警曹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过某某、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过某某、武某某、曹某某及西司派出所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相关材料;3.证人温某某、贺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过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刻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小刚

检察官助理:李芹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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