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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下午,刘某甲带着其子李某甲在随州市博物馆广场上玩耍,期间,刘某甲在被害人周某甲的玩具摊位上购买了一只风筝,后因风筝飞不起来,刘某甲与周某甲及其父母周某乙、徐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甲及同行女子刘某乙等人即与周某甲、周某乙、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相互厮打。周某甲丈夫张某某闻讯赶到后,刘某甲同行女子及儿子李某甲陆续离开现场,张某某随即跟在李某甲等人后面,途中,李某甲打电话给其父亲李某乙,称有人殴打其母刘某甲,李某乙接到电话后,即带着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赶往现场。后在城区二桥头附近,张某某与杨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相遇。被告人杨某某及李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即上前殴打张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张某某拽至博物馆门前广场上。陈某某一直拽着张某某不让其行动,杨某某、李某乙来到周某甲摊位边,上前对周某甲、周某乙、徐某某进行殴打。后被接警后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制止。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乙、徐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4月23日21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在随州市城区**宾馆**房间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2019年8月22日, 被告人杨某某及李某乙、陈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周某甲对上述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视频截图、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徐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7.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李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逞强斗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身体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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